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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高继广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第975号被执行人:高继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东昌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高继广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高继广经我院网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通化东昌区人民法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刑初291号刑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我院申请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