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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7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光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赣州市光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7693号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被告:赣州市光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光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董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的油墨产品,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按约通过物流方式向被告交付了相关货物。双方于2016年6月7日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5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374,317.5元(以下币种同),且被告在该份对账单中进行了签字盖章。此后,被告分别又支付原告货款35,000元和46,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293,317.5元,被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93,317.5元。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购销合同一份、对账单一份等作为证据。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以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原告所诉称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在确认欠款的情况下,却拖欠至今未能支付,属于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尚欠货款293,317.5元,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请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赣州市光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深日油墨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293,31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9元(已减半),由被告赣州市光辉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学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