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波、孙萍诉被告李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1741号原告李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孙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孙某与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孙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美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