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5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民初1073号原告:林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黄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徐闻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工作。住徐闻县。委托代理人:张敬杰,徐闻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敬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淡薄。婚后,被告又时常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无理吵闹,双方长期冷战,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的事实。证据三、《借款合同》,证明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支行贷款15万元给被告父母建筑装修的事实。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自结婚至今,夫妻感情都很好,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原告在外可能有外遇,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均认为属实、无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被告对此笔贷款不清楚、不知情。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能够反映案件的基本事实,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0月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只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平时缺少交流,加上被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才发生矛盾。2016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只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产生矛盾,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消除隔阂,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符立兴人民陪审员 许进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竣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