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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晓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206号被执行人王晓凤,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晓凤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隋亚红代理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陶铸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