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晓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206号被执行人王晓凤,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晓凤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隋亚红代理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陶铸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