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4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东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东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4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东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法定代表人:孔为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杨,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桂王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117286478(1-1)。法定代表人:张圣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C座2613-2615室。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峻,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东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合肥东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梦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