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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6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樊淑清与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管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淑清,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管委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6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淑清,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勇武,江苏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管委会,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朗晴名居小区。负责人:吴庆华,该管委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明,江苏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淑清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朗晴名居管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樊淑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请,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朗晴名居管委会的成立符合相关规定,其可以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朗晴名居管委会是由社区、派出所和经报名的业主选举产生的小区业主代表组成,非通过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设定并不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定条件。且小区之前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过四届业主委员会,小区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法定条件不具备。二、被上诉人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法律规定,直接侵害了法律赋予上诉人和广大业主的投票权、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属于程序违法。三、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朗晴名居管理规约》和《朗晴名居停车管理方案及细则》的作出程序违法,相关表决结果和通过决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而一审法院引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认定上诉人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应为“决定侵害权益而非过程侵害权益”,故未予支持上诉人诉请,此认定与《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司法解释相悖。朗晴名居管委会辩称,一、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管委会系依法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一审中,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管委会提供的大量证据证实,其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过程中,程序合法,并没有侵犯上诉人及其他业主的投票权、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三、《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管委会管理规则》和《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管委会停车管理方案及细则》没有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且程序合法。相关表决结果和通过决议不应撤销。另外,上述决议系由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作出,上诉人如果依据《物权法》第78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就应当起诉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而不应对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管委会提起本案诉讼。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南京市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管委会的合法权益。樊淑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朗晴名居管委会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朗管8号】公告、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朗管9号】公告,即撤销2015年朗晴名居第一届业主大会表决并通过《朗晴名居停车管理方案及细则》、《朗晴名居管理规约》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决议;2、本案诉讼费由朗晴名居管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樊淑清系南京市鼓楼区朗晴名居17号10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朗晴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于2014年年底集体辞职,朗晴名居小区所在的南京市鼓楼区江东街道腾飞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腾飞园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1月16日在朗晴名居小区张贴《公告》,内容为:朗晴名居小区管委会报名已于2015年1月11日截止,现决定2015年1月19日19时在龙江小学阶梯教室召开管委会成员投票和唱票并现场统计投票结果的工作,请报名的业主携带身份证提前半小时入场,19时关闭会场,未按时到场者形同弃权。同时张贴《通知》,内容为:请参加朗晴名居管委会报名的业主到物业公司核对姓名。2015年1月20日,腾飞园社区居委会在朗晴名居张贴公告,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19日晚7时,经参加朗晴名居管委会报名的业主选举,产生朗晴名居管委会成员五名,分别为戴斌、许松、许凯、吴庆华、戴旭峰。2015年1月28日,腾飞园社区居委会在朗晴名居小区张贴公告,内容为:经朗晴名居管委会成员集体商讨,现将人员分工结果公示如下:许凯财务、绿化、卫生;许松安全、设备;戴斌宣传;戴旭峰文档;吴庆华组织协调、对外联络;李伟江东派出所;张菊芳腾飞园社区居委会。2015年1月30日,朗晴名居管委会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江东办事处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朗晴名居小区总建筑面积为32429平方米,幢数为七幢,总户数为270户,委员为许凯、许松、戴斌、戴旭峰、吴庆华、李伟、张菊芳。其中李伟为江东派出所民警,张菊芳为腾飞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2015年2月8日,朗晴名居管委会发布《公告》(以下称为2号公告),主要内容为:朗晴名居管委会面向本小区全体业主征求有关小区车位管理的书面提案,时限为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2月14日,管委会将对上述时限内收到的所有经核实的有效提案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并提交随后举行的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提案的具体要求如下:1、该提案须有本小区不少于总户数20%的业主附议(签名并注明房号);2、该方案须具备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希望广大业主积极参与,踊跃献计献策,为早日还本小区以安定和安宁共同努力。公告中公布了朗晴名居管委会委员的联系方式以及朗晴名居小区的QQ群号。2015年2月9日,朗晴名居管委会发布《公告》(以下称为3号公告),内容为:目前管委会正面向全体业主征求本小区停车管理方案。现管委会收到了一份经63户(超过本小区总户数20%)业主签名的“朗晴名居停车管理方案及细则”的提案,此提案已经管委会核查通过。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第18条,以及朗晴名居征集停车提案的公告,即日起,该提案将在小区内公示七天(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15日),然后提交随后召开的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同时,朗晴名居管委会将《朗晴名居停车管理方案及细则(试行)》进行了公示。2015年2月13日,朗晴名居管委会发布《公告》(以下称为4号公告),主要内容为:原《朗晴名居业主公约》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经街道提议并征询部分业主意见后,现根据有关法规,将修改后的《朗晴名居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请广大业主提出修改意见。即日起,该规约将在小区公示七天(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2月19日),修改后的定稿将提交全体业主大会进行表决。2015年2月17日,朗晴名居管委会发布《公告》(以下称为5号公告),主要内容为:管委会经与南京悦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洽谈,现2015年度《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征求意见稿)》已经初步成型,现将该合同初稿进行公示,请广大业主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即日起,上述合同将在小区公示七天(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23日)。修改后的定稿将提交全体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本小区全体业主大会定于2015年3月7日前后举行。届时请广大业主尽量安排好时间,参加表决。2015年2月27日,朗晴名居管委会发布公告(以下称为6号公告),主要内容为:根据2015年2月17日发布的《公告(2015朗管5号)》,按照《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3)》,本次于3月6日至8日召开的业主大会表决形式采取上门征集签名选票及票箱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届业主大会需表决的议题如下:1、《朗晴名居管理规约》;2、《朗晴名居停车管理方案及细则》;3、《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届时请广大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尽量安排好时间,参加表决。(本公告下述内容为黑体)上门征集签名选票自3月6日起,若届时业主不在家,请于3月7日至3月8日21:00期间到物业办公室领取选票,过时不领取选票作弃权处理。投票截止时间:3月8日21:00,地点:物业办公室。2015年3月9日,朗晴名居管委会发布《公告》(以下称为8号公告),主要内容为:朗晴名居小区2015年度第一届业主大会已经在3月6日至8日召开。2015年3月9日14:00在腾飞园社区会议室,在社区、派出所及热心业主的见证下,管委会全体成员对大会表决结果进行了开箱统计。该公告详细公布了《朗晴名居管理规约》、《朗晴名居停车管理方案及细则》、《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的票数统计结果,根据票数统计结果,按照《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以上三个表决项均通过。以上结果公示期为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15日。需核查本次投票结果的业主,请于公示期内通过物业向管委会提出署有房号、姓名的书面申请,由管委会统一安排时间进行核查。2015年3月18日,南京市鼓楼区江东街道物业办公室、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江东派出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街道腾飞园社区联合向朗晴名居小区业主发出《致朗晴名居小区业主的公开信》,主要内容为:2014年年底,贵小区因内部纠纷,导致业委会全体辞职,致使整个小区面临混乱局面。为了保证大家能够在安定有序的情况下欢度春节,我们出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取得物业公司的承诺,在没有续签服务合同的情况下,愿意继续为大家服务三个月,维护小区安宁;其次,由社区、派出所和经报名选举产生的小区业主代表组成了朗晴名居管委会,继续行使业委会职能,保证小区的正常运行。现在,经过管委会的努力,小区2015年度业主大会已经成功召开,并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有效表决。我们在此呼吁广大小区业主,遵守并执行各项法规、条例以及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随时欢迎业主对小区的管理提出更加合理化建议,继续支持管委会的工作,尽早恢复小区的团结和谐,还大家一个安宁幸福的生活环境。2015年3月20日,朗晴名居管委会发布《公告》(以下称为9号公告),主要内容为:朗晴名居小区2015届第一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已于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15日进行了公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会的三个表决项目:1、《朗晴名居管理规约》;2、《朗晴名居停车方案及细则》;3、《朗晴名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均以超过全小区总户数和总面积2/3的比例通过表决并生效。管委会按照大会表决结果,已经于2015年3月16日与南京悦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有关小区停车管理方案及细则的具体实施安排,详见后附通知。希望全小区业主共同努力,把本小区建设成和谐文明的模范居民小区。一审庭审中,樊淑清称《朗晴名居管理规约》和《朗晴名居停车方案及细则》中采取敞开式停车的方式侵害了其使用固定车位的权利。朗晴名居管委会称朗晴名居小区的停车位均是小区公共道路上划出的,以前是包租一年,致使部分早期入住的业主认为车位是固定的。由于小区车辆不断增多,为了增加小区车位的利用率,也为了小区业主都能够平等享受到停车的权利,因此经全体业主讨论并通过了《朗晴名居停车方案及细则》,新的停车方案采取先到先停、按次计时收费的方式。上一届业委会因为准备采取此种停车方案,一部分认为自己应享有固定车位的业主对此提出异议,并采取各种方式破坏此种停车方案的实施,最终导致上一届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本案中,由于朗晴名居小区内部矛盾较大,导致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为了小区管理之需,成立了由小区所在地的居委会、派出所、小区业主代表组成的朗晴名居管委会,并依法进行了备案。其名称虽然和上述规定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所不同,但其组织形式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故朗晴名居管委会的成立符合相关规定,朗晴名居管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樊淑清之所以诉至一审法院,是因为其认为《朗晴名居管理规约》和《朗晴名居停车方案及细则》侵害了自己使用固定车位的权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朗晴名居小区的车位系在小区公共部位划出,应当由朗晴名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受益。樊淑清并无证据证明其依法享有使用小区固定车位的权利,故樊淑清该项权利受损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关于樊淑清提出朗晴名居管委会存在未依照相关规定提前15日通知召开业主大会的时间,表决形式不合法、公告时间不足等问题,因此《朗晴名居管理规约》和《朗晴名居停车方案及细则》应当予以撤销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樊淑清行使撤销权的依据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而非作出决定的过程侵害其合法权益,并且朗晴名居管委会已经履行了有关通知、公告等义务,其表决形式亦符合相关规定。故樊淑清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朗晴名居管理规约》和《朗晴名居停车方案及细则》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樊淑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樊淑清承担。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上诉人对一审查明“樊淑清称《朗晴名居管理规约》和《朗晴名居停车方案及细则》中采取敞开式停车的方式侵害了其使用固定车位的权利”有异议,认为其在一审期间并未作过上述陈述。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相应权利,亦应履行相应义务,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案涉小区因内部矛盾导致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在此情形下,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由小区所在地的居委会、派出所、小区业主代表组成的朗晴名居管委会,并依法进行备案,该朗晴名居管委会应当认定为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可以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上诉人樊淑清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朗晴名居管委会的成立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作出的《朗晴名居管理规约》和《朗晴名居停车管理方案及细则》程序违法且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应予撤销,经本院审查,被上诉人作出的上述规约和方案,事前征询了业主的意见,已经履行了有关通知、公告等义务,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表决形式亦符合相关规定,上诉人要求撤销,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樊淑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涂 甫审判员 付 双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