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民终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兆海、李秀红、张凤、李秀玲、张祥、李淑兰、张学、王春芝、张田、初海艳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海,李秀红,张凤,李秀玲,张祥,李淑兰,张学,王春芝,张田,初海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1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兆海,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红,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玲,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祥,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兰,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芝,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田,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初海艳,女,汉族。十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住所地肇州县老街基家园。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义,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信贷部经理。上诉人张兆海、李秀红、张凤、李秀玲、张祥、李淑兰、张学、王春芝、张田、初海艳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肇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法院陈述,基于本案起诉依据证据借款合同非十上诉人签字,被上诉人邮储肇州支行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张兆海、李秀红、张凤、李秀玲、张祥、李淑兰、张学、王春芝、张田、初海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邮储肇州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铁峰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