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远诉李金军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李金军,李景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207号原告李远,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李金军,男,1967年6月6日出生。被告李景华,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与被告李金军、李景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