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远诉李金军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李金军,李景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207号原告李远,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李金军,男,1967年6月6日出生。被告李景华,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与被告李金军、李景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