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赵建锋、周佳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赵建锋,周佳利,周华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273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章华安。委托代理人倪科伟、王梦娜,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锋。被告周佳利。被告周华祥。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简称民泰银行)诉被告赵建锋、周佳利、周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泰银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建锋、周佳利、周华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泰银行诉称:2014年7月7日,赵建锋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6日止。周佳利、周华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赵建锋付清了2015年9月21日前的利息,并于2015年7月6日归还本金0.03元,其余本息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赵建锋归还借款本金499999.9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602%计算至履行日止的罚息;2.赵建锋承担律师费12965元;3.周佳利、周华祥对上述第1、2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建锋、周佳利、周华祥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保证借款合同》、《担保函》、借款借据、《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发票、转帐凭证复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7月7日,民泰银行与赵建锋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赵建锋向民泰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6日;固定月利率为10.68‰,按季结息,利随本清,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逾期支付利息,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赵建锋违约,应承担民泰银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周佳利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等。同日,周华祥向民泰银行出具《担保函》,承诺对上述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民泰银行向赵建锋发放借款50万元。后赵建锋付清了2015年9月21日前的利息,并于2015年7月6日归还本金0.03元,其余本息未还。民泰银行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12965元。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赵建锋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泰银行要求赵建锋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罚息,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周佳利、周华祥共同为赵建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民泰银行有权要求各保证人按约定的保证范围及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建锋追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建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499999.9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602%计算至履行日止的罚息;二、赵建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费12965元;三、周佳利、周华祥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周佳利、周华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建锋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4元,减半收取4887元,由赵建锋、周佳利、周华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