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荣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常州荣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常州荣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荆川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罗继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西路。法定代表人:陆龙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晋庥,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常州荣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亨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伟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荣亨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荣亨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荣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