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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1659号原告:卢某,女,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杏伟,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安某,又名安利伟,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卢某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