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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王某,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03民初10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新华路。负责人:麻红川,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鱼浪花,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高彩红,该支行法务。被告:王某,男,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柳枝镇北刘村六组。被告:潘某某,女,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柳枝镇北刘村六组,系被告王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魏智国审 判 员  靳华勇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