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91民初7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鑫漳典当诉盛世通、冠良、华人(2016)791号之二解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盛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盛世通汽车销售公司),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良实业公司),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人置业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79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鑫漳典当有限公司(下称鑫漳典当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汉江路。法定代表人裴双红,鑫漳典当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被告襄阳盛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盛世通汽车销售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前,盛世通汽车销售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被告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良实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伟,冠良实业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被告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人置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星,华人置业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鑫漳典当公司与被申请人盛世通汽车销售公司、冠良实业公司、华人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691民初79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盛世通汽车销售公司、冠良实业公司、华人置业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案外人湖北东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南漳县苗圃路26号8117.1平方米商业用地[南漳国用(2013)第151号]使用权以及位于襄阳市南漳县苗圃路26号10003平方米住宅用地使用权(地号:010507064-1)。2016年10月24日,鑫漳典当公司以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鑫漳典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盛世通汽车销售公司、冠良实业公司、华人置业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同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二、解除对案外人湖北东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南漳县苗圃路26号8117.1平方米商业用地[南漳国用(2013)第151号]使用权以及位于襄阳市南漳县苗圃路26号10003平方米住宅用地使用权(地号:010507064-1)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