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岳春雷与李华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春雷,李华峰,刘长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岳春雷,男性,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华峰,男性,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长勤,男性,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岳春雷与李华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6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书记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