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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晃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终28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龙游县,住衢州市柯城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0月2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浙0802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二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刑初4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琳琳审 判 员  方金泉代理审判员  周永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