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辉煌水暖公司与宇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宇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C}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1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5631564-X。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宇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789号之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92867572。法定代表人谭兴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称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争议纠纷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厦门市宇凯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设备采购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本案买方即上诉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虽然主张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争议纠纷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虽不妥,但裁定结果正确,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