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鲍康琪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康琪,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308号之一申请人:鲍康琪,男,199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张伟,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执30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伟在中国工商银行130802000121****0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