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与李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李奎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992号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01441960-3,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人民路南。法定代表人:吴康强,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敏,泰州市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祥,泰州市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奎龙,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李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