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福清市融武大厦业主委员会与福清市融武房地产开发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福清市融武大厦业主委员会,福清市融武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民再1号原审原告:福清市融武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毛胤彪,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郭培,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审被告:福清市融武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诉讼代表人:司先凤。原审原告福清市融武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融武大厦业委会)与原审被告福清市融武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融武房地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59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融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融武大厦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融武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融武大厦业委会称,1994年融武房地产公司开发福清市融武大厦并对外销售,但未申报消防审批。2003年福清市融武大厦被列为福州市重点火灾隐患整改单位,但融武房地产公司已于2004年1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消防整改。融武大厦业委会不得已代为出资1,874,578元进行消防整改,并已通过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验收。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判令:一、融武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消防整改工程款合计1,874,578元;二、融武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融武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融武大厦业委会向本院起诉请求:一、融武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消防整改工程款合计1,874,578元;二、融武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1994年融武房地产公司开发福清市融武大厦并对外销售,但未申报消防审批。2003年起,融武大厦被列为福州市重点火灾隐患整改单位,但融武房地产公司已于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消防整改。融武大厦业委会不得已代为出资1,874,578元进行消防整改、电梯安装,并已通过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验收。本院原审认为,融武大厦业委会在融武大厦开发商即融武房地产公司未能对大厦消防进行整改的情况下,为了大厦安全出资1,874,578元进行消防整改、电梯安装,并已通过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验收,该款项理应由融武房地产公司负担,故融武大厦业委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融武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原审判决:融武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融武大厦业委会1,874,578元。案件受理费21,6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6,671元由融武房地产公司负担。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融武房地产公司经依法登记成立,原法定代表人黄龙清于2005年死亡,审理中依法指定福建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司先凤为本案融武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该公司于2004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因工商业务数据出错,企业状态已从注销修正为吊销未注销。1994年福清市融武大厦由融武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并对外销售,投入使用后,物业由融武物业管理处管理。因未申报消防审批,该大厦于2003年被市政府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2005年12月29日融武大厦业委会成立。2006年1月5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就融武大厦有关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并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协调融武大厦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其中载明:关于融武大厦物业管理问题,融武大厦物业管理处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管理服务不规范,应立即退出管理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关于融武大厦消防整改问题,鉴于融武大厦原为军办产业,其消防审核未达标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应本着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原则,一次性解决消防审核不合格问题,消防大队负责整改指导把关工作。关于过渡期间消防整改资金管理问题。消防整改资金由西大社区专户专管,专项用于支付电梯消防整改费用,消防整改费用由市消防大队协助业主委员会预算,水电费、电梯维修费用预算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之后,融武大厦业委会入驻管理,并就融武大厦消防设施和电梯进行了整改及更换安装,共花费1,874,578元,其中消防设施改造费用1,438,578元、电梯定作及安装费用436,000元。改造后的消防设施经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综合评定为基本合格。2013年11月15日融武大厦业委会诉至本院,请求融武房地产公司支付上述垫付的消防整改工程款合计1,874,57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关于福清市融武大厦消防整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签证单及收款收据(NO.1724721)各1份,施工合同及收款收据(NO.00413037、00413039、0626813)各3份,电梯定作合同及发票(NO.01521441)各1份,电梯设备安装合同1份及收款收据(NO.0007426、0007434)2张,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关于同意融武大厦消防改造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06年2月28日福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年8月17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吊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各1张,本院调取的融武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福建安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武警福建省总队后勤部转隶关系函复印件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为证,融武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来源合法,并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有效证据,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再审认为,关于融武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再审查明融武房地产公司的企业状态因工商数据出错,已修正为吊销未注销,其作为被告的主体适格。融武大厦业委会起诉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龙清已死亡,原审判决仍将黄龙清列为法定代表人不妥,应予纠正。关于融武大厦业委会请求支付的费用1,874,578元,包括消防设施改造和电梯定作安装两部分。关于消防设施改造费用1,438,578元,根据1998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融武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融武大厦,在工程竣工时消防验收合格是其交房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融武大厦未申报消防审批,并被市政府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福清市政府也就该大厦消防等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进行整改,否则火灾隐患必将危及大厦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消防整改显属必要。融武大厦业委会接收融武大厦物业后,对存在上述安全隐患的消防设施进行改造,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由此所支出的消防整改费用应当由融武房地产公司承担。鉴于消防整改费用客观上已实际支出,该支出票据虽非正式发票,亦应予以确认。故原审认定融武房地产公司承担上述消防改造费用,并无不当。关于电梯定作安装费用436,000元,2006年融武大厦业委会接收融武大厦物业前,由于物业管理不规范,电梯已需要维修,接收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电梯电脑板等失窃情况,并向本院起诉融武房地产公司交还电梯相关配件及赔偿损失。说明物业移交时电梯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融武房地产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众所周知,电梯运行关系到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009年定作安装电梯的资金系业主先行自筹,数额较大,若电梯能通过日常维护保养或者修理正常使用,业主应不致于更换电梯,故融武大厦业委会关于电梯维修后仍故障频发,修理成本较高,为此更换电梯的主张较为客观,应予采信。可认定融武大厦业委会更换电梯是合理的,应由融武房地产公司承担该费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业委会为融武大厦定作安装两部电梯支出436,000元的事实。故原审认定融武房地产公司承担该费用,亦无不当。融武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予以维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5928号民事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文挺审 判 员 林远程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