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执3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詹玲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詹玲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37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被执行人詹玲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临商初字第021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詹玲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詹玲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玲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詹玲萍(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15的存款人民币1244734.5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樟贤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献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