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银峰与湖南梦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峰,湖南梦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1民初4901号原告:白银峰,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湖南梦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68号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仓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953480191。法定代表人:姜天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石,该公司经理。原告白银峰与被告湖南梦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银峰、被告湖南梦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因虚假宣传向原告赔偿266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被告天猫旗舰店参加天猫聚划算促销活动,在聚划算和店铺均有大幅宣传广告,0-1点内设置7个时间点付款减免:0:00:06秒、0:06:06秒、0:16:06秒、0:26:06秒减免666元封顶;0:36:06秒、0:46:06秒、0:56:06秒减免300元封顶(无税要求)。在得到客服确切答复后,原告于2016年6月6日0:26:06秒付款628元、0:46:06秒付款259元。6月8日上午,原告找到被告核实免单情况,被告知本次活动检测异常,已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后被告称原告订单经过工商和公安联合调查属于可疑订单,让原告申请退款退货,但拒绝告知具体哪个部门做的调查。原告作为消费者,在符合商家活动条件下参加活动,却不能享受减免,被告严重欺骗消费者,不履行之前的承诺,属于严重的商业欺诈。被告明知自己宣传内容虚假,仍诱导消费,主客观都严重欺诈消费者,故应退一赔三。湖南梦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自始至终承认免单优惠活动的真实有效性,并严格依据活动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免单承诺兑现,被告不存在欺诈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积极全面履行了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2.原告拒绝提供其真实身份、有效证件信息,被告无法核对及依法进行纳税,原告属自行放弃免单,并且,原告的货款,被告已全部退还,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赔偿责任,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6年6月6日,湖南梦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天猫聚划算店铺举办促销活动,在0-1点内设置7个时间点付款减免:0:00:06秒、0:06:06秒、0:16:06秒、0:26:06秒减免666元封顶;0:36:06秒、0:46:06秒、0:56:06秒减免300元封顶;2.在活动期间内,原告于0:26:06秒付款628元、0:46:06秒付款259元;3.2016年6月8日,原告收到所拍商品,称无质量问题;4.因怀疑有人使用软件恶意刷单,被告就相关情况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进行了反映,并向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进行了报案,2016年6月22日,该局受理了案件;5.2016年9月11日,被告退回了原告支付的货款共计887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以被告严重欺骗消费者,不履行之前的承诺,属于严重的商业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但依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已向原告交付合格商品,且按活动承诺对原告货款进行了退还,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白银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银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白银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 判 长 朱建超人民陪审员 张秦生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