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袁淑芳与兰远年、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淑芳,兰远年,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175号申请人袁淑芳,女,汉族,1961年9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兰远年,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章贡区。被申请人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0210029450。法定代表人兰远年,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袁淑芳诉被告兰远年、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兰远年、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6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兰远年、江西玉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由案外人黎春生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屋位于章江北大道X号(XX花苑)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XXXXXX**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