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成、被执行人周圣宝、被执行人肖凤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成,周圣宝,肖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成,男,1958年5月12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代理人周林斌,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圣宝,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凤平,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张国成与被执行人周圣宝、肖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圣宝名下有坐落于福建省周宁县的房产,本院已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圣宝、肖凤平在本院辖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国成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申请不拍卖被执行人周圣宝的上述房产,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判长 兰祖云审判员 周荣鑫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怀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