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7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子云与许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子云,许东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7140号原告邓子云。被告许东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子云诉被告许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2日向原告邓子云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邓子云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