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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林慧与赵轩、刘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慧,赵轩,刘晓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866号原告李林慧,女,199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巨鹿县。被告赵轩,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告刘晓微,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慧诉被告赵轩、刘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慧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轩、刘晓微在建设银行存款25,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轩、刘晓微在中国建设银行巨鹿支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永威审 判 员  刘环宇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