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1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贵凤、姜贵林、李风云与被执行人刘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贵凤,姜贵林,李凤云,刘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姜贵凤,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姜贵林,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姜贵凤,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李凤云,女,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姜贵凤,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刘宪昌,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姜贵凤、姜贵林、李风云与被执行人刘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