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任俊华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俊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刑终31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俊华,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临时羁押,同年6月2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俊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皖0225刑初30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任俊华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任俊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俊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任俊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任俊华撤回上诉。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吴金华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