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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邹小军与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8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明贤,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毛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毛超,男,汉族。系毛某某父亲。申请执行人邹小军与被执行人毛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确定“邹小军支付的医疗费6673.74元,给付现金1450元,合计8123.74元”。被执行人毛某某至今仍未给付,权利人邹小军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及现金共计8123.74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返还医疗费及现金共计8123.74元,同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邹小军领取了标的款8123.74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家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