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继承与张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承,张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553号原告赵继承。被告张光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承与被告张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承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赵继承承担。审 判 长 杜 彧审 判 员 苏朝睿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