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石碣谢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石碣谢福珠宝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0731号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代表人:李伟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石碣谢福珠宝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新城区凤鸣街16号。经营者:谢红,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张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泰然,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碣谢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有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金额变更为人民币30000元。2016年10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碣谢福珠宝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丽斯代理审判员 张 竹人民陪审员 叶国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