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00号罪犯雷镇(又名雷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枣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雷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钢、徐小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876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3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雷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雷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雷镇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患有抑郁症,病情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条之规定;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多次扣罚。本院认为,罪犯雷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2年4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