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4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良望房屋中介服务部与厦门市及时雨焊料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及时雨焊料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良望房屋中介服务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民终4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及时雨焊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殿路2号601-625单元。法定代表人:高迎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振旺、谢东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湖里区良望房屋中介服务部,经营场所厦门市湖里区坂上社188号经营者许良旺,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上诉人厦门市及时雨焊料有限公司(下称及时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湖里区良望房屋中介服务部(下称良望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第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及时雨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为上诉人违反《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的约定,构成所谓的“跑单”,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在被上诉人提供居间服务之间,上诉人已经知悉厦门旗山云创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旗山云创公司)对外发布出租房产的相关信息并与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联系,上诉人亦多次通知被上诉人来领取劳务费用;2、一审法院以单方面,按被上诉人主张的委托面积3000平方米,委托价33元/平方计算中介费,该等认定与事实不符,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租赁面积为2761.63平方米,实际月租金为92383元;三、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中体现的两个邮箱无法证明使用人为上诉人及旗山云创公司的员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良望服务部答辩称:1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合同依据和事实有法律依据;2、一审认定3000平方33元每平方有委托合同条款依据和合同事实;3、法院认定《公证书》不能证明相关事实是正确的,没有错误。良望服务部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及时雨公司支付良望服务部中介费99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5年9月14日起,每天按照99000元的0.1‰计算);2.及时雨公司支付良望服务部调查取证费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及时雨公司承担。原审判决查明,2015年9月14日,良望服务部与及时雨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及时雨公司公司员工林君如在委托书上方“甲方确认”、委托书下方“甲方经办人签名”处签字,良望服务部经营者许良旺在委托书下方“乙方签名”处签名,并备注“许良旺代表良望房屋中介”。该委托书载明:甲方委托房屋求租或求购房产,所看房屋地址为殿前旗山物流园云创业园区高殿路10号10/A栋6楼,面积约3000平,31-35之间;甲方确认上述房地产信息是通过乙方获知的,是乙方介绍提供的;上述房地产,甲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人介绍,也不得介绍他人来与房东交易,更不得私下与房东交易,否则视为跑单,视为乙方介绍成交;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房东交易签合同应通知乙方到场,是否通知以甲方与房东的合同是否有乙方签名或盖章为主,否则视为跑单;甲方和房东违约跑单各方需要支付一个月租金给乙方,逾期支付的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每天按中介费总额的3‰支付滞纳金;租售价以甲方和房东议定价为准,如果发生跑单则以委托面积和价格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甲方经乙方介绍租赁上述房地产,成交后应及时支付月租金50%中介费给乙方,逾期支付的每天需支付中介费总额的3‰违约金给乙方;因甲方违约交易引起诉讼造成乙方的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损失;该委托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5年9月14日,许良旺与林君如前往《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中殿前旗山物流园云创业园区看厂房。2015年9月18日,及时雨公司与旗山云创公司签订一份《创业园区楼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标的物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高殿路2号601-625单元,面积2761.63平方米、租金每月33元/平方米、月租金92383元等内容。良望服务部向及时雨公司催讨中介费未果。庭审中,及时雨公司申请其公司员工林君如出庭作证,林君如称2015年9月14日其和良望服务部一起去殿前旗山物流园云创业园区看厂房并签署了《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但在这之前,及时雨公司已经知道殿前旗山物流园云创业园区房产的信息,也跟旗山云创公司有过接触,由于当时该房产在改造,所以及时雨公司没有去看房产,当天及时雨公司发现良望服务部带去看的房产位于该园区,就让良望服务部不要跟去看房产,但良望服务部一直跟着,《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是在看厂房之前良望服务部让其签署的空白的委托书。林君如同时确认高殿路2-10号都属于该园区,双方看了园区的好几栋房产,当天看过房产之后,及时雨公司觉得比较满意,就直接跟旗山云创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签合同时没有叫良望服务部。及时雨公司为证明其在良望服务部提供中介服务前已经和旗山云创公司就租房事宜进行过协商,还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内容为xml×××@163.com邮箱内有两封与“Xchen”(邮箱名为459×××@qq.com)的邮件往来,邮件名称分别为“云创智谷湖里区红头文件和会议纪要”、“云创智谷2015.5.25”,时间分别为2015年5月25日、2015年6月12日,及时雨公司称xml×××@163.com系林君如的邮箱,459×××@qq.com系旗山云创公司员工陈星的邮箱。另查明,良望服务部为本案支出调查取证费50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支付居间报酬及违约损失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及时雨公司辩称向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是许良旺本人,并非良望服务部,但许良旺系良望服务部经营者,且《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乙方签名处备注“许良旺代表良望房屋中介”,故原审法院认定向及时雨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系良望服务部。林君如代及时雨公司与良望服务部签订的《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于法不悖,应认定为有效。林君如称《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系许良旺让其签署的空白委托书,原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发生删改或事后补填的部分,应视为双方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及时雨公司辩称厂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并非良望服务部提供居间服务的结果,及时雨公司和旗山云创公司在良望服务部居间之前已经就讼争房产有过协商,但及时雨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公证书》中体现的两个邮箱无法证明使用人为及时雨公司及旗山云创公司的员工。《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载明看房地址位于“殿前旗山物流园云创业园区高殿路10号10/A栋6楼”,《创业园区楼房租赁合同》载明租赁标的物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高殿路2号601-625单元”,林君如虽表示其无法确认2015年9月14日是否有看过及时雨公司最终向旗山云创公司租赁的房产,但林君如确认2015年9月14日所看的房产位于殿前旗山物流园云创业园区、该园区位于高殿路2-10号,且当天看过房产之后及时雨公司便与旗山云创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及时雨公司最终向旗山云创公司租赁的房产系林君如与良望服务部于2015年9月14日所看的房产,及时雨公司与旗山云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良望服务部居间的结果。现良望服务部已履行居间服务的义务,及时雨公司应依照约定支付中介费。《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载明所看房屋的面积为3000平米,价格为每月31-35元/平方米,中介费为月租金的50%,租价以看房人和房东最终议定价为准,发生跑单则按委托面积和委托价格计算中介费。及时雨公司签约时未通知良望服务部,现亦不认可良望服务部提供了中介服务,故良望服务部主张按委托面积3000平方米、委托价33元/平方计算中介费,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载明,如果看房人和房东违约“跑单”各需支付一个月租金的中介费,逾期支付的每天还需支付中介费总额的3‰违约金。所谓“跑单”违约,一般是指接受中介服务的买卖或出租、租赁双方在经过中介获知相关信息后,为规避中介费支付而自行达成交易的行为。本案中,及时雨公司在合同签约时和签约后均未告知良望服务部,也未向良望服务部支付中介费,其行为已构成“跑单”。故良望服务部主张及时雨公司按1个月租金标准支付中介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计算为99000元(3000平米×33元/平米)。良望服务部主张从2015年9月14日起每日按99000元的0.1%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良望服务部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日0.1%计算,该标准明显过高,及时雨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良望服务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及时雨公司逾期付款确有造成上述数额的损失,原审法院酌情将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良望服务部同时请求及时雨公司支付调查取证费50元,有《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的约定以及发票相互印证,原审法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厦门市及时雨焊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湖里区良望房屋中介服务部中介费99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5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厦门市及时雨焊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湖里区良望房屋中介服务部调查取证费50元。三、驳回厦门市湖里区良望房屋中介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旗山云创公司的员工蔡世辉亦在《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中“甲方确认”一栏空白处签名。本院认为:1、本案所涉及的居间合同有双方当事人及甲方代表的签字,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2、在良望服务部提供居间服务后不久,及时雨公司即与旗山云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原审认定良望服务部促成合同成立并无不当;3、及时雨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房地产租赁买卖居间看房委托书》明确约定了房屋面积及计价标准,良望服务部主张中介费为99000元合法有据。综上,上诉人及时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上诉人及时雨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陈 杰审 判 员 师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