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终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辉辉与嘉兴市爱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辉辉,嘉兴市爱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辉辉,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代理人:邓峰、李云(实习),浙江开发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爱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南塘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8735390-8。法定代表人:徐明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小华、陈韶玮,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辉辉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爱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辉辉以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爱玛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辉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0411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唐辉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嘉兴市爱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唐辉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锷青审判员 梁建琴审判员 张 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靖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