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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执恢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人唐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拥军,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恢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拥军,男,生于1977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唐刚,男,生于1977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拥军与被执行人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刚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和工商企业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唐刚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拥军借款60000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