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从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从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从财(才),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后郢村桥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23266********。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从财(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