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刘润良与姜雪芹、杨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润良,姜雪芹,杨伟,杨虎,杨淑玲,杨小成,杨淑绒,杨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润良。被执行人姜雪芹。被执行人杨伟。被执行人杨虎。被执行人杨淑玲。被执行人杨小成。被执行人杨淑绒。被执行人杨淑芳。申请执行人刘润良与被执行人姜雪芹、杨伟、杨虎、杨淑芳、杨淑绒、杨淑玲、杨小成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809号���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润良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3405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姜雪芹之夫杨成印死亡后留有遗产,被执行人姜雪芹、杨伟、杨虎、杨淑玲、杨小成、杨淑绒、杨淑芳均有继承权。2016年9月28日,本院向西安市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查封继承人杨成印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长安街康吧小区第X幢X号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刘润良已向本院申请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因考虑评估周期较长,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姜雪芹、杨伟、杨虎、杨淑玲、杨小成、杨淑绒、杨淑芳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刘润良未受偿5340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5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