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刑更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国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78号罪犯国正海,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7)青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正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0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国正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1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国正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评为2011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国正海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犯运输假币罪于1998年6月30日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系累犯;该犯于2013年3月27日受到监狱紧闭处分一次,已扣考核分20分,注销2012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在服刑期间多次受到扣分处分。本院认为,罪犯国正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且服刑期间多次受到扣分处分以及监狱禁闭处分一次,减刑时可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国正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