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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杜国华与朱兴荣、杜佳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国华,朱兴荣,杜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81号申请人杜国华。被申请人朱兴荣。被申请人杜佳燕。申请人杜国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兴荣、杜佳燕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杜国华已提供100万元现金及位于锡山区锡北张泾集贸三村40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未及时还款,故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兴荣、杜佳燕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位于锡山区锡北镇集贸二村33号的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杜国华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叶梅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