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毓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毓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50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毓江,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毓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毓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3月起,被告人周毓江在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南门村背底水一巷10号背后的出租屋内多次收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共50多期,然后将投注单和投注款交给其上家“阿峰”(另案处理),并从中收取投注金额的2%到10%作为佣金,到2016年8月止收取佣金人民币850元,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2016年8月2日20时许,赌博人员韦某2、韦某1(两人另案处理)去到斗门区斗门镇南门村背底水一巷10号背后周毓江的出租屋,先后向周毓江投注100元和40元六合彩,周毓江收钱后,分别给两人各开一张投注单。不久,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屋内查获投注单41张、赌资人民币13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毓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韦某1、韦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赌资照片,投注单,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执勤经过,办案说明,户籍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现金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毓江开设赌场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毓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毓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毓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一千三百二十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周毓江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满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