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李范友,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盘光仁,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谭从宝(又名谭崇保),男,194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盘光仁、谭从宝将执行标的款55948.8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757费元,共计57905.8元及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待算)交来本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经与浆洞瑶族乡政府协商,由乡政府先行垫付,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宏 长
审 判 员 欧阳金梅
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黄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