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武玉玲与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玲,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59号原告武玉玲,女,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刘立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54号B栋13层。法定代表人王海弘,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业,男,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刘东丽,女,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武玉玲与被告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武玉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玉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武玉玲已预付,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玉玲负担。审 判 长 王宝珠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人民陪审员 黄 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