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执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与张新刚、周艳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张新刚,周艳君,张连营,陈晓娜,张鹤营,陈银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保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地址高阳县朝阳路241号。法定代表人杨雪超,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新刚,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申请人周艳君,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连营,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晓娜,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鹤营,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银娟,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2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新刚、周艳君、张连营、陈晓娜、张鹤营、陈银娟名下的在17293.82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