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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执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翔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原长沙重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翔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执字第0001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法定代表人钟卫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原长沙重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路金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翔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李卫平,总经理。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翔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随即在被执行人长沙市翔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帐号上扣划了存款163万元,本院扣除了执行费47248元后,余款1582752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8日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交付钢材680吨,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仍有20余万元的钢材未交付。经查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仅有三块工业用地,本院查封了其中一块最小的土地,该地夹在另两块地中间,不便处置,余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2016年10月27日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中民二初字第0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祥伟审判员  周 武审判员  杨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嘉琪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