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德亮、武子龙、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德亮,武子龙,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执行人宋德亮。被执行人武子龙。被执行人刘伟。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德亮、武子龙、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