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王树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被执行人王树森。本院在执行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王树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