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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杨国才、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杨国才,XX,罗青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33号巨龙大厦1-2层。负责人:周进红,行长。委托代理人:范超、李杨潇,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国才,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80年07月0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罗青伟,男,汉族,1982年04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国才、XX、罗青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28259.10元、未受偿人民币228259.1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林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