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文辉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辉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2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辉陈某,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谢洪雁,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辉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陈文辉陈某及辩护人谢洪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文辉陈某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途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村前洋街13号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高某驾驶的粤S×××××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损坏。随后,公安人员将留在现场等候的陈文辉陈某抓获。归案后,陈文辉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陈文辉陈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文辉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文辉陈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辉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辉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陈文辉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文辉陈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文辉陈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陈文辉陈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是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辉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燕云连宜静第2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