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新桥置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新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三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景铭,董事长。被执行人滨州市新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九路51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桥,总经理。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滨州市新桥置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中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