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7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邢少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少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7刑初39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少杰,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6月17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程磊,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少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少杰及其辩护人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邢少杰伙同“阿迪”、“阿欢”(均另案处理)到海口市琼山区博雅路某学院x栋宿舍楼的四间宿舍以及x栋宿舍楼的两间宿舍盗窃卢某宁、符某宝、陈某军、廖某军、吴某琼、陈某校等17名该学院学生的中兴牌手机13部、红米牌手机4部、OPPO牌手机2部、VIVO牌手机1部、苹果牌手机1部。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1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8785元。案发后,被告人邢少杰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2799元,被害人卢某宁、符某宝、陈某军、廖某军、吴某琼、陈某校对邢少杰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少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人张某光、曾某境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卢某宁、符某宝、陈某军、廖某军、吴某琼、陈某校等人的陈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少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7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少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799元,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对被告人邢少杰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邢少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少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兴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